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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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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28号
  • 案件名称

    蒋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蒋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28号被执行人:蒋明,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怀化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蒋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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