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树、李洪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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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228号案件名称
周德树、李洪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德树;李洪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树,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顾慧松,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洪源,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周德树与被执行人李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洪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德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德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震旦审 判 员 许正平审 判 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海峰书 记 员 戴智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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