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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斌、张春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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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371号
  • 案件名称

    郭文斌、张春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郭文斌;张春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371号原告:郭文斌,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生,住开原市。被告:张春光,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生,住昌图县。原告郭文斌与被告张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郭文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文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学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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