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静、杨新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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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581号之三案件名称
秦静、杨新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静;杨新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秦静,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杨新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静与被执行人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2714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阿克苏市迎宾路中华花园2-2-601号不动产。经查,该房产已于2011年10月12日经离婚协议约定归杨新华前妻苟贞菊所有并居住使用多年,本院依法视为执行不能财产;被执行人杨新华名下有车牌号为×××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因使用年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秦静认为没有处置价值而不申请处置变现,故本院依法视为执行不能财产;被执行人杨新华持有的温宿县绿丰源啤酒花农民专业合作社10%的股权本院依法冻结,因申请执行人秦静认为该合作社没有实体资产没有处置意义为由,不申请处置变现,故本院依法视为执行不能财产。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杨新华名下无存款、公积金,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对外股权,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秦静并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秦静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71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新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静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大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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