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云凌机械加工厂、大连三O三转播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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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69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云凌机械加工厂、大连三O三转播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云凌机械加工厂;大连三O三转播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云凌机械加工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303转播台院内。经营者:靳仁忠。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三O三转播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162号广电中心907室。法定代表人:富海光,该单位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伟,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萍,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云凌机械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三O三转播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云凌机械加工厂上诉称,被上诉人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组织,虽然上诉人注册地址为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303转播台院内,但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经营者靳仁忠的住所地即大连市中山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土地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丛 庆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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