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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1、景某某2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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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75号
  • 案件名称

    景某某1、景某某2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景某某1;景某某2;高某某;景某某3;景某某4;景某某5;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375号原告:景某某1,男,汉族。原告:景某某2,女,汉族。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原告:景某某3,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高晓娜,系景某某3母亲。原告:景某某4,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高晓娜,系景某某4母亲。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某某5,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142702199412134211,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凤城五路恒大帝景6-1-2403。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八层。负责人:侯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峰,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某某1、景某某2、高某某、景某某3、景某某4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景某某1、景某某2、高某某、景某某3、景某某4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某某5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晓督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1、景某某2、高某某、景某某3、景某某4撤回对被告景某某5起诉。审判员  吴运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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