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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昶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陕0115执异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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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异5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昶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昶;张志明;苏健;刘国庆;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临 潼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异5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赫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进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昶,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张志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苏健,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刘国庆,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渭北物流公司)与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宸邦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渭北物流公司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要求追加宸邦建筑公司股东吴昶、张志明、苏健、刘国庆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渭北物流公司称,申请人依据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5354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发现宸邦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吴昶、张志明、苏健、刘国庆作为宸邦建筑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出资期限虽为2045年4月1日,但经申请人核实,宸邦建筑公司已连续两年被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黑名单,该公司已停止经营,符合破产条件,且经法院执行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认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故申请追加股东吴昶、张志明、苏健、刘国庆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宸邦建筑公司、被申请人刘国庆未到庭、未发表意见。被申请人苏健、张志明、吴昶称,宸邦建筑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吴昶、张志明各认缴出资350万元,苏健、刘国庆各认缴出资150万元,四人均未实缴出资,出资期限为2045年4月1日。现公司被西安曲江税务局查封,无法经营,但一直与渭北物流公司积极协商解决纠纷,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则法院没有必要追加各股东为被执行人,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追加请求。本院查明,渭北物流公司与宸邦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陕0115民初5354号民事调解书。后,宸邦建筑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其义务,渭北物流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宸邦建筑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清偿各项费用合计4589973.76元。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宸邦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宸邦建筑公司仍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银行、工商、房管、证券、税务、民政、保险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陕0115执10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宸邦建筑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吴昶认缴出资350万元,占比35%。股东张志明认缴出资350万元,占比35%。股东苏健认缴出资150万元,占比15%。股东刘国庆认缴出资150万元,占比15%。四人出资期限均为:2045年4月1日。现四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股东吴昶、张志明、苏健、刘国庆出资期限是2045年4月1日,该期限利益本应予以保护。但宸邦建筑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期间,经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证券、税务、民政、保险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已穷尽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符合破产原因。宸邦建筑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向渭北物流公司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最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申请宸邦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故,宸邦建筑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应视为已到期。根据查明事实,吴昶认缴出资350万元,张志明认缴出资350万元,苏健认缴出资150万元,刘国庆认缴出资150万元,现四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综上,渭北物流公司作为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吴昶、张志明、苏健、刘国庆为本院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吴昶、张志明、苏健、刘国庆在各自应缴纳出资额内,对陕西宸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刘志豪审  判  员 党宏侠  审  判  员 韩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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