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04民初4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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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04民初4424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充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04民初4424号原告: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嘉西路美宇悦庭二区17号楼1层1号。法定代表人:何东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娟,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美宇奥特莱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 英 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帆(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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