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明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19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1936号
  •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明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刘明易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193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6435258L。负责人:杨军军,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易,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明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明易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明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森凯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193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6435258L。负责人:杨军军,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易,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明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明易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明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森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