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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01民辖终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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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辖终437号
  • 案件名称

    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小丽;宋成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辖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负责人:辛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坤,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小丽,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审被告:宋成金,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原审被告李小丽、宋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6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上诉人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657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被告宋成金、李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鲁0105民初6576号。但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宋成金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沂源县,被告李小丽的住所地为寿光市,被告贷款所购房屋在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南市高新区,上述地点均不在济南市天桥区,且本案争议事项与天桥区亦不存在关联,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不应由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10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壹、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首页1.1显示,被上诉人(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为济南市,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庆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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