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巍、侯黎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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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恢135号案件名称
周洪巍、侯黎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洪巍;侯黎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巍,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侯黎明,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周洪巍与侯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洪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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