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伟鹏、陈文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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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486号案件名称
聂伟鹏、陈文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聂伟鹏;陈文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4民初1486号原告:陈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陈XX。被告:聂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聂XX。原告陈XX与被告聂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2019-2020年建立了香蕉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10月8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共拖欠我香蕉款15000元。当日,被告亲笔给我出具书面的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无故拒不付款。无奈,特依法起诉,请公正判决。被告聂XX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XX在合阳县农贸市场经营香蕉批发生意,被告聂XX从事水果生意。从2018年起至2020年,被告聂XX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香蕉。2020年10月8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欠原告15000元,被告向原告陈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聂XX欠陈XX香蕉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聂XX,2020.10.8”,口头约定2020年年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聂XX分文未还。上述案件事实,有被告聂XX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聂XX拖欠原告货款并进行结算确认,其欠款事实清楚,被告聂XX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聂XX清偿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XX在判决书生效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10元,合计785元,由被告聂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双囤人民陪审员 王红侠人民陪审员 雷彩莉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琼202105241486197752135062XXXX70521051320199032861052XXXX00328043520214141150002201920202020108150002018201920202020108150002020108202015000175610785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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