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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芳、刘友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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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07号
  • 案件名称

    刘道芳、刘友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道芳;刘友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刘道芳,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刘友初,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刘道芳与被执行人刘友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92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友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道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刘友初偿还借款本息16065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80元,执行费2336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友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10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友初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友初的不动产,其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本院分别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刘友初的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刘友初除名下公积金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友初名下有湘H5798J大阳牌摩托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因无处置价值,未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刘友初名下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2021年7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友初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友初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均已告知,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道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刘友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道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0652元,迟延履行金250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80元,执行费2336元,上述款项共计167271元,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友初经本院查证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道芳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道芳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志锋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钱俐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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