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田、刘志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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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63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志田、刘志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志田;刘志荣;刘小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志田,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志荣,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小君,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志田申请执行刘志荣、刘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荣、刘小君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志田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95元及申请执行费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33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晓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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