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屈培山、王新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23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2300号
  • 案件名称

    屈培山、王新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屈培山;王新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2300号申请执行人:屈培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新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屈培山与被执行人王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新雷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培山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新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新雷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注册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王新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存款16000元,划拨被执行人王新雷银行存款8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04000元。4.本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新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的账户(账号:612000000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新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2848294869014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综合上述,申请执行人已累计领取案件款171000元,申请执行人暂时只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王新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存款账户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预期收入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230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怀喜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