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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杨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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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646号
  • 案件名称

    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杨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杨培俊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646号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南河名城4栋1单元十七层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MA65L00U2N。法定代表人:徐启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诗皓,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培俊,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杨培俊已缴纳物管费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思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介洛小明书 记 员 罗 晓 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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