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宝鸡福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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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77号案件名称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宝鸡福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宝鸡福瑞特科技有限公司;郭长江;张媛;宝鸡那得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1号互联网产业园903室。法定代表人高兴兴,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亚黛,系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宝鸡福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陈家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69945598。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长江,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被执行人张媛,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第三人宝鸡那得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巨福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林强,任经理。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宝鸡福瑞特科技有限公司、郭长江、张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立案执行,案号(2020)陕0303执408号。执行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将享有被执行人名下应收债权转让给宝鸡那得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1年6月22日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宝鸡那得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2021年6月22日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了被执行人该笔债权转让行为;同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确认书,确认债权转让。现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第三人宝鸡那得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宝鸡那得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陕0303执4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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