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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太阳升信德塑料厂、王庆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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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606号
  • 案件名称

    盖州市太阳升信德塑料厂、王庆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盖州市太阳升信德塑料厂;王庆福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太阳升信德塑料厂,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光荣村。法定代表人:杜德厚,系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影,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福,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为,系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信德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王庆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有以下事实需要查清:1、一审正卷第27页“盖州市骨科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中的检查日期和报告日期是否是电脑自动生成日期?该报告单中手写字体是何人书写,该人书写内容的依据是什么,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何人加盖?2、了解王庆福受伤经过的人员至少有四人(与王庆福一起卸货的人员),一审对其中的二个人(王殿琪、张勇)作了调查笔录,但该二人因何原因不能出庭接受质证,对于证人证言一审法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到庭原因外,证人均应到庭接受质证;3、王殿琪是否外号叫王老五;4、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与王庆福一起卸货的另外二个人是否亦能出庭质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信德塑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黄晓红审 判 员  盖国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那晓梅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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