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成县家惠佳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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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民初1197号案件名称
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成县家惠佳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成县家惠佳生活超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1197号原告: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同谷南路桥南西侧。 经营者:李某,系该批发部经营者。被告:成县家惠佳生活超市,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中央广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超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诉被告成某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负担。审判员王斌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郑永婷书记员许亚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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