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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朋、赤创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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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07号
  • 案件名称

    张朋朋、赤创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朋朋;赤创锋;叱志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叱志敏,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310270430,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张朋朋,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11177213,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赤创锋,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72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叱志敏与被执行人张朋朋、赤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524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朋朋、赤创锋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850元,本院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朋朋有固定工资收入,但在本院案件较多,需长期轮候扣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费50元未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9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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