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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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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96号
  • 案件名称

    陈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友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96号被执行人:陈友波,男,汉族,1994年3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建明镇。关于陈友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滨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友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上所确定交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款项的义务,即: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向被害人许宏退赔被盗款11000元、向被害人陈红艳退赔被盗款及赃物折价款5368元、向被害人朱昌明退赔被盗赃物折价款8255元。案件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交纳罚金及退赔款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网路总对总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陈友波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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