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11民初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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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57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11民初2357号原告:张某某,女,2016年8月9日出生,满族,营口市老边区人,学龄儿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理人:张XX,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刘某某,女,1995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灵轶,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与母亲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3月31日经老边区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被告刘某某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300元,但至今分文未给。现在我已经5岁了,每天需要请人看护、生活,需要资金,但被告给我的300元抚养费远远不足,根本不够我的成长所需的费用,故请求法院根据原告目前的情况判决被告每月给付700元抚养费。被告刘某某辩称,未支付抚养费并非本人原因所致,因为男方不让看孩子,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我个人收入有限,刚找到工作,生活不稳定,工资勉强够自己度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灵轶与被告刘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经老边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男方张灵轶抚养,女方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原告张某某一直由男方张灵轶抚养至今。另查,原告张某某出生于2016年8月9日。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已经年满5周岁,结合原有抚养费协议的内容,考虑原告的实际需求、被告的负担能力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增至每月500元。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原告张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宏尧人民陪审员 寇桂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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