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腾、蒋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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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616号案件名称
杨腾、蒋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腾;蒋龙;四川竣捷建筑劳务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杨腾,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蒋龙,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竣捷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U0M51。法定代表人:曹延正,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杨腾、蒋龙申请执行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内容如下:解除原告杨腾、蒋龙与被告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财富.新城建筑工程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二、被告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退还原告杨腾、蒋龙保证金20万元,剩余保证金60万元定于2021年4月8日前支付,如果逾期支付被告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支付至杨腾账户。案件受理费188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被告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4430.00元,退还原告杨腾、蒋龙943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黔0521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腾、蒋龙,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杨腾、蒋龙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祝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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