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权、高志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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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753号案件名称
高志权、高志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高志权;高志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753号原告:高志权,男,被告:高志城,男,原告高志权与被告高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姓名与身份信息不相符,经查并无此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志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宇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 签发: 庭长核稿: 核稿: 事由:民事裁定书 主办单位:民三庭 拟 稿 人:姚宇 附 件: 发文(2021)陕0825民初8753号2021年9月28日封发原告:高志权,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定边县白湾子镇丁山村2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5802213615.被告:高志城,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白湾子镇丁山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603053611.原告高志权与被告高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姓名与身份信息不相符,经查并无此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志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待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闫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姚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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