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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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421号案件名称
粱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粱某;陈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21号原告:粱某。 被告:陈某。 原告粱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粱某负担。 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德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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