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雅列、李大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3执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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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3执634号案件名称
宋雅列、李大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雅列;李大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宋雅列,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李大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21)苏07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雅列与被执行人李大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苏07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大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雅列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大建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均未查询到财产可供执行,其投保的保险经查询无现金价值可供执行。经查找,李大建暂不住在赣榆区××镇××村×××队×××号,其自称其在山东打工,于9月24日上午到法院处理案件事宜,但又称来不了。李大建目前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均未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03执6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杨如君审 判 员 何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薛 锦书 记 员 龚臣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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