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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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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941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94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其向本院起诉错误为由(该案不属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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