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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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941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94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其向本院起诉错误为由(该案不属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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