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亲宇、韦杏桃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恢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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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恢89号之一案件名称
盛亲宇、韦杏桃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盛亲宇;韦杏桃;杨凤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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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恢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亲宇,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瑶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杏桃,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凤灵,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盛亲宇与韦杏桃、杨凤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凤灵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韦杏桃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韦杏桃有养老金收入,本院已对其养老金发放账户62×××83(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予以冻结。另外,韦杏桃、杨凤灵名下有位于融水县欧阳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00××85,00××85-1。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不动产已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可以上述养老金收入偿还其债务。因预计偿还债务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韦杏桃、杨凤灵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履行期较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宏伟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李炳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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