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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红旗养殖场与李立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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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617号
  •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红旗养殖场与李立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红旗养殖场;李立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红旗养殖场,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投资人:杨国平。被执行人:李立权,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常德市鼎城区红旗养殖场与李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立权所欠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红旗养殖场鸡苗款3.5万元于2021年10月底以前付20000元,剩余部分待李立权身体恢复后还,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03执1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富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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