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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众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4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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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021号
  • 案件名称

    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众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众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4021号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GB0C。法定代表人:覃从莲,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党校段1号楼)。被告:欧众才,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众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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