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国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100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10029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国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国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10029号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被告:马国栋,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发明、韩秋英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622执477号 下一篇 郑光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86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