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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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742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742号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法定代表人:尤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方强,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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