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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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25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0258号 原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1号,公民身份号码915000006912071730。法定代表人:潘先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文静,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经济开发区金江五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551359832。法定代表人:高仰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8.42元减半收取8934.21元,由原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继林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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