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红柳沟镇红柳沟村机砖厂、贺宝山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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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864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红柳沟镇红柳沟村机砖厂、贺宝山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红柳沟镇红柳沟村机砖厂;贺宝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7864号原告:定边县红柳沟镇红柳沟村机砖厂。被告:贺宝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红柳沟镇红柳沟村机砖厂与贺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红柳沟镇红柳沟村机砖厂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红柳沟镇红柳沟村机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红柳沟镇红柳沟村机砖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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