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文波、吉林市船营区鸿霞早餐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12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243号案件名称
牟文波、吉林市船营区鸿霞早餐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牟文波;吉林市船营区鸿霞早餐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牟文波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正华,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鸿霞早餐店: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0204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牟文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鸿霞早餐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21)吉0204民初37号,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鸿霞早餐店应履行缴纳赔偿金55901.2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缴纳赔偿金55901.27元。因吉林市船营区鸿霞早餐店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周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119号 下一篇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羽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8执2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