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敏、杨承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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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84号案件名称
倪敏、杨承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倪敏;杨承凡;代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倪敏,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现住贵州省德江县雨水街道团结路71附9号。被执行人:杨承凡,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北路258附15号。被执行人:代小红,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北路258附15号。本院在执行倪敏与杨承凡、代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6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告杨承凡、代小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敏的借款120000元人民币及从借款之日至2016年9月15日尚欠22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杨承凡、代小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倪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承凡、代小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杨承凡、代小红仍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承凡、代小红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杨承凡、代小红银行存款有940.05元(已扣划),微信账户仅有零星余额存款;被执行人杨承凡名下车辆贵AD8835已注销,贵DZ2183Z未检验已报废,贵D98512已转移,被执行人代小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倪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德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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