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晶晶、杨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4民初9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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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民初9534号案件名称
陈晶晶、杨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晶晶;杨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4民初9534号原告:陈晶晶,女,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杨**,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负责人:麦建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晶晶与被告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晶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晶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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