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拴军租赁合同纠纷通知书(2021)陕0327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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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551号案件名称
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拴军租赁合同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拴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7执551号 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拴军: 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拴军向我院缴纳执行费50元,向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租赁费7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张拴军已拆除占用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地内自建的两间平板房,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合格。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27执5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十四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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