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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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406号案件名称
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406号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黄某某(胡某某之妻),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从化市人。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涂显卫书 记 员 向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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