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晖、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6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73号案件名称
王春晖、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春晖;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晖,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晖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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