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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泽仁、肖秋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5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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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5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泽仁、肖秋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508号之一移送人: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泽仁,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肖秋光,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肖甲林,男,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肖朝建,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肖艳泉,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肖志明,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罚金一案中,因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分别划拨了肖朝建存款8727.52元、肖秋光7977.35元、肖艳泉555.68元、肖志明555.34元、肖甲林347.82元;2.对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的公积金、不动产、工商股权以及保险理产品进行查询,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到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户籍地居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肖泽仁、肖秋光、肖甲林、肖朝建、肖艳泉、肖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段小琪审 判 员 李红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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