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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孙远祥的支付令申请不予受理民事通知书(2021)吉0112民督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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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督31号
  • 案件名称

    对孙远祥的支付令申请不予受理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孙远祥;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崔家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2021)吉0112民督31号孙远祥:        你方请求向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崔家村民委员会发出支付令的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闫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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