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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龙、赵亚弟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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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18号
  • 案件名称

    张子龙、赵亚弟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子龙;赵亚弟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弟,女,生于1985年5月10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马明生,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子龙,男,生于1996年8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亚弟与被执行人张子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4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12.5元。本案执行费7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2.0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案款4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12.5元,已执案款762.03元,未执案款48237.97元及利息,诉讼费512.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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