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高明、陕西中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1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121号
  • 案件名称

    朱高明、陕西中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高明;陕西中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21号申请人:陕西中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家勇、杜凡,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高明,男,汉族,1993年05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陕西中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高明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以西、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281182.5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高明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以西、XX路XX幢XX室的房屋。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中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蕾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