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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远东、刘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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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68号
  • 案件名称

    汪远东、刘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汪远东;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汪远东,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刘忠良,男,汉族,居民,朱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 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忠琴,系幼儿园园长。 申请执行人汪远东与被执行人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汪远东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远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向法院交纳了400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75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冻结,被执行人亦无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向**机关申请对刘忠良采取网络布控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鸿雁 审 判 员 赵 虎 审 判 员 房小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烨 书 记 员 杨 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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