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禹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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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492号案件名称
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禹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禹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492号原告: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东辽河大街南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鲍志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营刚,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刘禹乾,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原告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禹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秋平书 记 员 武婧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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