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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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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916号
  • 案件名称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MB2860960C。法定代表人费立志,局长。被执行人: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与旭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1004923J。法定代表人张玲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经作出的(2021)鲁1102行审185号行政裁定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被执行人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5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853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78.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行审18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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