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芹、兴隆县龙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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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526号案件名称
王桂芹、兴隆县龙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桂芹;兴隆县龙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526号原告:王桂芹,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兴隆县龙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东大桥红绿灯处老汽车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347644841H。法定代表人:王继峰,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团结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63439185A。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经理。王桂芹与兴隆县龙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桂芹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王桂芹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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