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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丹丹、杭州浙健堂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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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811号
  • 案件名称

    付丹丹、杭州浙健堂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付丹丹;杭州浙健堂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付丹丹,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杭州浙健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业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丹丹与被执行人杭州浙健堂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丹丹与被执行人杭州浙健堂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付丹丹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晓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柏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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