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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东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保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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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保218号
  •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东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东;于晓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保218号申请保全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保全人:张立东。被保全人:于晓勇。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张立东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龙山区教师新村的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张立东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龙山区教师新村的住宅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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